《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祖迪
2026-10-29 15: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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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10月29日讯(记者 祖迪)今天上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马芳: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鑫,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卫国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作主发布,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

  尊敬的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立法重点内容等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居民生活质量。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有效防治城镇内涝灾害,2023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随着该政府规章的颁布实施,我市在城镇排水管理制度建设、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生态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排水设施多头建设和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缺位、食品摊贩污水处理不规范和政府规章刚性约束不足等。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制定《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工作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在巩固我市排水管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动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立法的过程

  《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6年3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通过召开立法协调会和开展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6年4月23日和2026年6月25日先后召开第45次会议和第46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研究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及部委文件精神,在认真梳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委托课题组进行咨询论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和论证会的基础上,参照、借鉴国内多个省市的立法实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2026年8月13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

  (一)关于明确管理职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一项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系统性工程,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属地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水行政、财政、审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强化排水管理。安全高效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是城乡水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产生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例》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行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共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的监测信息;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消毒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条例》要求现场制售食品摊贩集中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污水集中倾倒收集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食品摊贩集中区域的管理单位负责该区域内污水收集设施的日常维护。《条例》还对污水转运、农村污水接入管理等工作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规范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开展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抓手。《条例》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运行,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以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开展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检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污泥运输单位以及其他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如实填写转运联单,不得转运、接收无联单的污泥,并对污泥运输车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改造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并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及回用需求,科学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与用途。此外,《条例》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再生水利用安全举措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范。

  (四)关于明确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保护责任。城镇排水系统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强化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对于加快城乡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由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继单位负责;无承继单位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指定维护运营单位。《条例》明确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排水设施,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事权划分负责维护管理;多个排水主体共用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由共用主体共同负责;已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维护单位负责。《条例》强调住宅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业主共有部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管理,业主专有部分应当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尚未聘用物业服务人的老旧小区的共有排水设施管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此外,《条例》还对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单位义务、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实施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微信等媒体或媒介,持续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升《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内容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学法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和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动《条例》的落地落实。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马芳:

  感谢沈胜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1.记者:小区排水管网经常堵塞、污水外溢,《条例》对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如何划分?

  秦皇岛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鑫: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管网堵塞、污水外溢等民生痛点,《条例》清晰划定了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管护责任边界:业主专有部分排水设施,由业主自行管护;小区共有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日常维护责任,养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共有排水设施大修、更新改造,可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协调管护,相关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条例》同时鼓励将住宅小区自建排水设施委托专业排水运营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提升管护质量。

  2.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对食品摊贩集中区域的污水倾倒作出规范,想了解一下,推动设置这一条款主要出于哪些现实考虑?

  秦皇岛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卫国: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我市夜市和食品摊贩蓬勃发展,在便民惠民、拉动消费、展现港城烟火气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摊贩污水处置问题,也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部分摊贩收摊后随意泼洒污水,污染路面和绿化带;还有的摊贩将污水排入雨水井,造成管网堵塞、雨天积水,进而污染河道水体。以往治理中,仅靠劝导难以长效,一味处罚又会制约便民业态发展。为此,《条例》设置相关条款,主要是回应群众急难愁盼。

  在草案审查阶段,市司法局联合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深入一线多次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乡镇、街道、夜市运营方和摊贩的意见,确定了“集中收集、定点倾倒”的治理思路,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方面坚持差异化柔性管理,不套用固定商铺排水标准,由属地政府配套建设污水收集设施,就近满足摊贩倾倒污水需求,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另一方面厘清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摊贩管理单位、摊贩经营者四方主体责任,明确设施建设、监督指导、日常管护、依规倾倒等各环节任务,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同时划出刚性红线,禁止随意泼倒污水或者向雨水井等设施倾倒污水,落实巡查劝导、教育优先的处置流程,从源头防范管网堵塞、积水外溢等问题。

  总的来说,这套制度设计,就是在保障摊贩经营便利的前提下,引导摊贩对污水规范处置,兼顾城市烟火气和排水规范管理。

  3.记者:城镇内涝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城市病”。请问《秦皇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城镇内涝防治工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将城镇内涝源头管控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和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抓手,多维度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防控举措。《条例》在第十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进行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相互混接。已建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改造;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不达标管网,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者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区域,应当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在第十二条强调,城市建设和更新应当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加强雨水径流控制;在第十三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镇内涝防治工作,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及时整治易积水区域。此外,《条例》还在第六条和第九条,分别对普法宣传和更新改造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马芳:

  因为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到场的各位记者朋友,也再一次向三位发布人致以衷心感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与市人大法工委以及相关发布单位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
污水处理 条例 秦皇岛
责任编辑:王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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