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12月24日讯(记者 张琦)12月24日,秦皇岛市委宣传部、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11月28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的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卫国,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孙有航。
首先,有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丁绍华主任就条例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2024年10月30日经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对这部法规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繁荣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需求也更为迫切。目前,秦皇岛市人均水资源量略高于河北省平均水平,但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属于缺水地区,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着个别一级保护区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面源污染防治和交通穿越防护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主体职责不清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完善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稳定和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助力我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4年3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调度会、协调会和开展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城建和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4月28日和2024年8月29日先后召开第25次会议和第27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梳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委托课题组进行咨询论证,召开修改论证会,深入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立法调研等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借鉴国内其他地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实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2024年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8条。
(一)关于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一是在第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对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饮用水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在第九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在第十一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护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四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五是在第二十六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现场巡查、联合执法。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好监管职责至关重要。一是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水行政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职责,采取列举细化的方式,明确了各自承担的统一监督管理责任。二是在第十九条明确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线路时的责任。三是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化肥、农膜及准保护区内农药等的使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化肥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此外,还要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激励和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第十二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财政纵向补偿、县级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补偿参考因素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另外,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措。强化源头防控,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一是在第十五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并确定日常管护部门。二是在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明确了负责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主体。三是在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定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四是在第二十四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并对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及入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净化入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五是在二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此外,《条例》还对基础设施建设、联防联控、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规范。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面的难点、堵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有关禁止性规定作出规范。一是在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三是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下列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一)在水体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三)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四)车辆在封冻期驶入保护区水体冰面;(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野炊、露营、观光等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同时,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秦皇岛市将以此次立法为契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以良法善治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在此,也请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微信等媒体或媒介,持续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升《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内容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学法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感谢丁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1.记者:《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我们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孙有航: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长久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受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影响,给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带来了新挑战。因而,为有效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尤为重要。《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将为保护好秦皇岛市民“水缸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面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的施行,从立法层面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明确了“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管什么、谁来管、如何管”等重点事项,为保障秦皇岛市全体居民“水缸子”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指导方式强化管理秩序,加大保护力度,对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治水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法律有了,怎么才能落地生根?这就需要我们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县区政府,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六五环境日等节日主题活动时机,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普及活动,对《条例》内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广泛宣传,有效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在全市各界营造人人参与、人人保护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行动自觉。同时通过集体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今后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落实落细,依法推动《条例》在全市落地生根。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洁净安全至关重要。要对照《条例》和国家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持续推进新建水源地、供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论证审批工作,加强水源地标识标志、隔离防护和应急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到标志牌设置合理规范,应急设施维护及时,真正发挥提醒警示和应急防范作用。结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要对照《条例》中关于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内容,扎实开展水源地问题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或发生反弹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梳理,形成整改任务清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一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短板,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解决。对发现水源保护区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形成有力震慑,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隐患。
三、严格执法监督。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督查、执法“双驱动”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督查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销号整改制度,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清理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持续加强饮用水水质全过程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检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水质监管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形成工作合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市、县(区)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水务、农业农村、交通、林草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水源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细化,使得法律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和健全,对于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共同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要按照《条例》规定,适时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或督导,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和督促,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总之,新制定出台的《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完善和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以严密的法治来保障公众健康,将极大促进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打赢净水保卫战,推进美丽秦皇岛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记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健康水、放心水的第一道关卡,《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后,市司法局如何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卫国: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市出台《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地方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市司法局作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核单位,同时也是推动《条例》实施的重要参与单位,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全过程、全链条参与,积极主动作为,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助力《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是突出强化全程跟进,在立法过程中更加关注《条例》实施有关情况。前期在《条例》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代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查工作,提前介入,与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从名录制度、水质标准、综合整治、日常巡查等多个方面,共同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实施环节,我们将继续与起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城市先进做法,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后开展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突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林业等15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市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将重点加强《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督促水源地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质量。
三是突出强化普法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条例》实施。公众知晓度是地方立法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市司法局将更加注重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深化“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度、认同度。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过程中对《条例》的普及教育,做到“一次执法就是一次宣传”,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3.记者:据我了解,国家和省级层面已有一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问我市《条例》是如何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感谢你的提问。突出地方特色、追求有效管用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次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在认真落实上位法要求,守住“不抵触”红线的基础上,聚焦我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规定进行了细化,增设了不少创制性、特色性条款,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监管责任更加明晰。《条例》在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财政保护投入、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采取列举细化的方式,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针对水源地上下游在保护方面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和“权责利”不平衡问题,要求市政府建立水源地保护流域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定期会商、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补偿参考因素进行了规范,强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补偿可以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所在辖区面积以及因保护对水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参考因素。”
二是保护要求更加完备。《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散见于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执法、普法,也容易在行为性质界定、执法责任划分等方面产生争议。为此,在认真研究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我们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和细化完善,有的方面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使得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行为规范体系更加完备,责任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更便于执法、普法。
三是保护措施更加具体。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深入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系统总结我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尚待解决的问题,对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的设置;一级保护区的封闭式管理;保护区的巡查监管和视频监控;水源涵养林以及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水质监测、应急预案和信息化建设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之,我市这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精准施策,“干货满满”,切实做到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必将在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感谢到场的各位记者朋友,也再一次向三位发布人致以衷心的感谢。本场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