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张琦
2026-04-28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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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4月28日讯(记者 张琦)今天上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出席《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条例立法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先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霍东升先生,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卫国先生。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先生作主发布,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具体贯彻落实要求等。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该法规已于3月31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市人大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立法重点内容等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入海河流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通道”,也是改善海水质量的“关键节点”。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海洋、河湖和陆海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部署,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水生态保护和陆海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等治理工作,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污染源控制较难、公众参与意识薄弱、污染防治和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针对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加强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改善河流水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过程

  《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25年6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通过召开调度会、协调会和开展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6月10日和2025年10月30日先后召开第36次会议和第3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委托课题组进行咨询论证,深入县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和协调会,并认真研究上位法规定和国务院及部委文件精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2025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41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措施”,对全域治理、入海河流水体保护、排污口管理、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河流生态修复和生态补水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对河湖长制、信息共享机制、污染防治协作、巡查执法、应急措施和河流保护约谈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五章“附则”,对“入海河流”概念和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广、污染防治任务繁杂,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统筹作用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入海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年度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保障本行政区域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将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河流污染巡查防治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河流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规定,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维护,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和水环境质量发布工作;对城管执法、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行政审批等在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强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措施是入海河流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得向河流、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不得向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条例》明确,向入海河流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建立涉水单位名录和入河排污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条例》还针对排水管网管理、黑臭水体治理等关键环节作出了具体规范。

  (三)关于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协作联动的入海河流水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本市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入海河流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入海河流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地市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并建立本市河流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入海河流水环境管理机制,实施联合监测、检查和执法。《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入海河流保护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以及河流保护约谈机制,做好入海河流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动《条例》的落地落实。在此,也请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微信等,持续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升《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内容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学法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感谢沈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1.记者:《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秦皇岛市入海河流保护从“行政推动”向“法治引领”的转变,相比以往治理举措,有哪些具体意见和措施?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霍东升: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秦皇岛坐拥滨海独特生态禀赋,入海河流是连接内陆流域与渤海海湾的生态纽带,入海河流水质直接关系着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美丽海湾建设成效。《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5章41条,构建了“河流-河口-近岸海域”一体化的法治保护网,它不仅是我市乃至全省首部专门针对入海河流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更是我们守护渤海、守护美丽海湾的一件利器,标志着我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陆海统筹生态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新阶段。《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我们精准治污、科学治水、依法治河提供了刚性法律依据和实操工作遵循,为筑牢港城陆海生态安全屏障有了坚实法治保障。

  下面,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落地后的主要措施:

  一是抓实普法宣传全覆盖,筑牢依法治河思想根基。我们要组织全系统、各级河长、企业负责人,分层进行系统培训,把《条例》精神讲透、条款讲准。压实企业治污主体第一责任,明确排污许可、排污口审批/备案、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等法定责任。同时,充分采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全面宣传,提高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是抓实排污口精准管控,守住入河污染第一道防线。严格落实《条例》关于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硬性要求,持续深化全市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备案、管控”全流程闭环管理。对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实地勘察排污口设置是否合规、系统台账填报状态是否属实、整治销号是否到位,促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健全排污口监管机制,动态更新排污口监管台账。

  三是抓实分类精准施策,靶向破解重点领域污染难题。紧扣入海河流污染突出短板,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分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攻坚。在工业污染源头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沿河涉污企业常态化执法监管,督促企业配齐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标超排、无证排污、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的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联合惩戒。在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方面,协同城管等部门加快推进雨污管网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扩容,严防污水入河。在农业面源管控方面,聚焦支流沟渠、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等重点领域,协同农业农村、城管、水务等部门对河道沟渠垃圾、田间地头废弃物、畜禽粪污、农村污水直排等开展“城乡环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确保水岸无垃圾、水体无黑臭、企业无偷排、管涵无淤积、污物无入河,进一步提升入海河流水质。河道岸线环境整治方面,协同河长办、水务等部门强化河道保洁、岸线管控,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草,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四是抓实监测预警研判,健全水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严格落实《条例》水质监测、考核评价要求,构建全流域水质常态化监测、预警、研判、整改闭环机制。在入海河流干流、支流交汇口、入海口、重点污染源下游关键点位,充分将在线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织密监测网络提升监测数智化水平,实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数据。完善水质超标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指标超标,第一时间溯源排查污染源、第一时间交办整改、第一时间复核销号,严防水质恶化。

  五是抓实部门协同联动,凝聚陆海统筹共治强大合力。严格落实《条例》分级分段管理、部门协同履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联动共治。配合做好河流巡查、问题督导、整改落实工作,压实属地治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联合水务、城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查办、联合督办、联合惩戒,形成执法震慑合力。

  《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主干、支流以及入河沟渠等全流域水体的污染防治,实现流域全覆盖、无死角管控。核心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体系更明晰,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属地责任,细化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监管职责;二是管控措施更精准,针对我市环境监管特点,专门规范海产品加工废水、洗姜水、粉浆水等季节性污水治理,强化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排污口全流程管控;三是惩戒力度更严格,细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实行污染损害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健全公众参与、举报机制,形成全民共治格局。谢谢!

  2.记者:《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即将施行,请问市司法局将重点从哪些方面做好法治保障工作?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卫国: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条例出台只是第一步,关键还在落地执行。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立足自身职能,重点从三个方面为条例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规范执法基准,统一执法尺度。我们将指导《条例》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我市入海河流治理实际,细化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条例》执行精准有力。

  二是做实精准普法,营造良好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融入执法全过程,做到执法一次、普法一片。市司法局将指导有关部门,结合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条例》内容,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自觉守护入海河流生态环境。

  三是优化法治服务,保障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体服务窗口等渠道,提供涉及《条例》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法公正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3.记者:总氮污染防控是入海河流治理的关键问题。请问《条例》在总氮污染防控和治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沈胜: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症结所在,就总氮污染防控和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防控举措。

  一是明确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和标准。《条例》第三条规定:“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防止和减少入海河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明确提出要保障本行政区域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二是明确政府和相关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涉氮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工业污染的总氮排放。”“涉氮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氮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三是坚持疏堵结合治理季节性污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粉浆水、海产品加工废水、洗姜水等季节性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引导相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集中加工清洗和污水处理,并对行政区域内的季节性污水非法排放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禁止向入海河流水体排放未经污水处理的粉浆水、海产品加工废水、洗姜水等季节性污水。”

  四是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大力发展精细、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控制面源污染;应当在汛期前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水设施进行清淤疏通,清理河道及周边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同时,《条例》还针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河流生态修复和生态补水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谢谢!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科长刘海滨: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与市人大法工委以及相关发布单位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
发布会 实录 污染 防治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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